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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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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管理规章制度》

一、言论规则

1、个性论坛申请成功且经过管理员批准的用户即个性论坛创始人(以下简称创始人)在自己创建的个人论内拥有言论自由及管理自由的权利;

2、创始人言论包括:论坛介绍、发表的文章(主贴和回复)、昵称、个人说明、签名档、留言等;

3、创始人对其个人言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搜狐社区无关。



二、管理规则

1、创始人需积极管理论坛内容、引导论坛话题;

2、创始人不得在利用搜狐社区的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搜狐社区上或者利用搜狐社区的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不利用搜狐社区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4、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搜狐社区的服务。

5、遵守搜狐社区的所有其他规定和程序。

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搜狐社区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搜狐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搜狐公司等额的赔偿。用户理解,如果搜狐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段第(1)条所列内容之一,依据中国法律,搜狐有义务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且删除含有该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三、处罚规则

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搜狐社区稳定与发展,管理员有权不事先通知创始人直接关闭含有以下内容或属于以下情况的论坛:

1、违反本规章制度第二条以及违反《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用户条款》《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管理规章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

2、创始人连续3个月或以上未登录管理自己创建的个性论坛;

3、滥用论坛资源或窜改论坛正常显示形式,导致社区用户无法正常浏览、回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行为:

(1)恶意限制社区其他用户访问;

(2)窜改帖子页面代码,致使无法显示主帖外的其他部分;

(3)未经搜狐公司同意,利用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的各项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大量弹出广告,影响社区用户正常访问等。

上述情况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管理员将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结束服务

用户或搜狐社区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搜狐社区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向用户提供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用户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接受搜狐社区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搜狐社区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

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五、附则

1、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问题参见《搜狐社区个性论坛管理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规章制度由搜狐公司制定,搜狐公司拥有最终修改权及解释权。

本规章制度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Administrator的签名档

Administrator 于 2007-12-18 10:28:34 发布[引用回复] [收藏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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